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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制度
一、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三、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四、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五、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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