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秣陵中心园心理咨询工作准则
发布者:无   发布时间:2007/11/21 15:08:32   浏览次数:1172

秣陵中心园心理咨询工作准则

第一条 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幼儿,热爱幼儿园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二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幼儿园的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园幼儿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幼儿园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和幼儿园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咨询人员要用幼儿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幼儿解释本园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幼儿的自身权利,帮助幼儿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

第四条 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幼儿、信任幼儿,在与来访幼儿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幼儿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幼儿的正当权益;从促进幼儿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幼儿,接纳对方的各种知识情感困扰,对他们需求达到同感的理解,立足于全面发展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尊重幼儿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幼儿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幼儿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六条 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幼儿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幼儿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幼儿园其他档案;只有在专业需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来访幼儿的案例;

第七条 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八条 咨询人员在帮助幼儿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幼儿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幼儿情况时,要以保护幼儿、促进幼儿发展为出发点;咨询人员要注意积极地和幼儿园教职员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九条 咨询人员必须了解中小幼儿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幼儿到园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幼儿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幼儿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条 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幼儿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幼儿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或其他关系,不得收受幼儿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