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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发布者:无   发布时间:2007/11/21 15:09:49   浏览次数:1254

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一、心理咨询员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事业,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二、心理咨询员应乐于助人,对来访者力求做到热情、真诚、同情、尊重、关注和理解。

三、心理咨询员应情绪稳定,乐观开朗,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被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的纪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五、咨询员必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或没有把握的测试。 

六、咨询员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如超越这一客观界限,应尽快中止这种咨询关系。

七、咨询员必须在施测前向来访者说明心理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八、咨询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来访者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牺牲来访者的利益。

九、咨询员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中止,并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任当事人选择。

十、咨询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心理咨询的辅导水平,保持身心健康。